(1)巴林银行内部管理不善,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在新加坡分行,李森既是清算部负责人,又是交易部负责人,一身二职,说明巴林银行内部管理极不严谨。同 时、巴林银行也没有风险控制检验机构对其交易进行审计。巴林银行管理层知道李森在关西大地震后仍在增加仓位,却继续在1995年1月至2月间将10亿美元 以上资金调拨给新加坡分行,充分说明巴林银行风险意识薄弱。巴林银行设立新加坡分行,在组织形式上也欠周详考虑,如果注册为全资子公司而不是分公司,也就 不会招致巴林银行全军覆没的后果。
(2)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存在监管漏洞。巴林银行新加坡分行所持的未平仓期货合约占整个市场未平仓合约总数的三分之一。单一的经纪行为占有如此大的市场比重,新加坡交易所也没有采取措施制止,明显存在监管漏洞。
(3)过度从事期货投机交易。稳健经营的机构,都应严格控制衍生产品的投资规模,完善内部监控制约机制。许多投资衍生产品遭受灭顶之灾的,都与超出自身财务承受能力从事过度投机有关。
参考资料:http://www.shouxianlicai.com/bxzs/lczs17.htm
破产案调查委员会调查过程介绍
回复删除2008-10-13 来源:中国律师网 作者:佚名
2003年4月4日,历时18个月的澳洲HIH保险公司破产案调查工作暂时告一段落。负责此次调查的HIH事件皇家调查委员会(HIHRoyalCommission)向澳大利亚联邦司法部提交了长达1100多页的调查报告。报告几乎涵盖了2001年3月15日之前的所有与 HIH保险公司破产相关的问题。
由于针对的是澳洲有史以来最大的破产案件,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查难度可想而知。本文的目的不是详细介绍HIH的破产原因和各种问题,而是择重介绍对HIH的破产清算调查过程,目的在于借鉴保险公司的退出机制。
一,HIH案件的简述
HIHInsuranceLimited(以下简称HIH)是澳大利亚第二大非寿险保险公司。2001年3月15日,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NewSouthWales,NSW)地方高等法院勒令HIH及其在澳大利亚当地的十七家子公司进行临时清算,并指定毕马威咨询事务所(KPMG)的 TonyMcGrath先生和AlexMacintosh先生为临时清算人。在经过初步调查之后,发现HIH账面亏损可能高达36-53亿澳元。在确信 HIH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澳大利亚高等法院于2001年5月17日正式宣布HIH破产,这是澳大利亚历史上最大的破产案件。
二、调查委员会的成立
2001年6月,澳大利亚政府决定成立HIH事件皇家调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调查委员会),任命来自西澳大利亚州(WestAustralia)高等法院的JusticeNevilleOwen为调查委员会专员,着手调查在2001年3月15日指定临时清算人之前,一切与HIH破产相关的情况。
皇家调查委员会是根据澳大利亚联邦宪法及皇家调查委员会法(1902)而成立的特别机构,专门负责调查在澳洲有重大影响的事件,拥有特别的权限。由于 HIH破产事件牵涉到众多方面,为了避免可能的利益冲突,使调查更为客观公正,澳洲政府指派的调查委员会专员来自HIH公司总部所在地新南威尔士州之外的西澳。
三、调查的准备工作
在成立之初的几个月中,调查委员会主要是从事人员和物资的准备工作。
1.计划的拟定
准备工作计划是由总理内阁、金融监管部、司法部各部门的官员同调查委员会专员共同拟定的,主要涉及整个调查阶段所需的人员及物资,也包括了调查委员会在时间上的安排。
根据计划,调查委员会自2001年6月18日成立,同年9月1日开始运作。前期的工作包括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召集,听证所及相关设施的建设,电子技术支持和文件材料的管理,主要是由调查委员会的秘书和其他一些管理人员来负责实施的。
2.资金的筹集
调查委员会的资金预算是金融监管部制定的,初步的预算是2990万澳元,但由于完成报告的时间推迟(一次是从2002年6月30日推至 2003年2月28日,第二次是推至2003年4月4日),总预算最终增加至3970万澳元。在资金到位之前,委员会进行日常运作的资金均由金融监管部提前预支,并从总的预算中加以扣除。此外,由于其他机构也提供了相应的协助,真实的费用支出远不止此,如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管理委员会(ASIC)及澳大利亚谨慎性监管局(APRA)分别支出了460万和400万澳元。根据调查委员会的统计,此次调查的总支出将超过4000万澳元。
3.人员与分工
调查中委员会聘请了大量的专业人士,最多时接近70人,其中包括律师、精算师、审计人员、企业界人士和IT人员。为保证所有参与调查者的中立性,调查委员会的人员主要来自与HIH事件无关的其他州,如西澳、维多利亚州等。
在整个调查过程中共有三名高级律师、四个普通律师以及澳大利亚政府律师办公室的律师参与其中。平均大约有19名律师同时在委员会内工作。由于工作千头万绪,且单独询问证人不太合适,律师被分成几个小组,每个组负责特定的调查部分和相关证人。同时每个律师也要参与到其他几个组中去。这样不仅使律师能够专注于某些方面的问题及证据,也可使组织方式更为弹性化,从而使几个步骤能够连续完成。
除了律师之外,来自DeloitteToucheTohmatsu和TrowbridgeConsulting的工作人员提供会计和精算方面的支持。此外,还有来自E.LAW的人员负责材料管理及IT技术支持。
4.技术和物质
听证所的建设是整个物质准备的关键。考虑到原有设施还不能提供足够的支持,调查委员会在征询了法庭的意见之后,决定在悉尼建立新的听证所。 2002年12月3日,经过3个月的建设,听证所正式开始运作。听证所内配备有高科技的电子设备,为取证工作提供了相当完善的条件。所有听证过程中的材料和文件都要进行复制并予以妥善保存。同时,听证所为各方面的人士提供便利。公众代表可以在听证所的专门显示屏上看到希望了解的档案材料。媒体代表也有他们的工作室,可以在电脑设备上查看相关材料的影印件。
数据储存和查询也相当重要。在这方面委员会建立了有效的网络系统,并使用了多种软件,包括文件管理、数据搜索、实时录像、资料分析等,来管理整个数据交流和信息发布系统。在正式系统运作之前,一直使用金融监管部和司法部帮助建立的临时系统。
一、调查的过程
1.调查的范围
根据总理内阁的要求,调查的范围主要包括:
A.调查任何来自于HIH公司、董事、高层管理、雇员、审计师、精算师、顾问、代理人及其他人员所做出的令HIH破产或知情不报的相关行动和决定。
B.这些行为及决定是否已经违反了联邦、州或地区的法律,及相关的联邦、州和地区的部门是否对犯罪行为进行了调查或采取了其他法律手段。
C.联邦宪法及州和地区的法律赋予相关权力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以及使用这些法律的方式是否合适有效。
D.联邦、州及地方对非寿险保险公司的管理和谨慎性监管部门所作的安排是否充分及有效,其中包括:
l联邦政府的相关部门在金融体系调查的改革前后所作的安排;
l不同的州和地方的保险与税务制度。
2.资料的收集
在调查委员会介入HIH事件之前,临时清算人、APRA、ASIC都已经分别介入事件的调查,并取得了相当的成果。临时清算人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对未决赔款进行了估计,并对可能影响债权人利益的赔付案例进行了调查。APRA在遵循保险法(1973)的前提下,派出专门人员调查HIH破产事件。其调查员在调查时要求临时清算人和其他各方,如安达信会计事务所,提供大量的相关材料。ASIC也同样从相同的渠道收集了大量的材料。这样使得调查委员会在这些方面减少了不少工作量。
但由于各相关调查部门的调查目的和资料分类方法不同,在初期这种平行调查结构带来了不少问题,如某一问题的材料在不同部门内,调查委员会无法得到所有相关的资料,或者资料不够完整。出现了很多重复的工作,给调查委员会带来人力和资金上的浪费。
回复删除尽管如此,调查委员会还是从HIH、FAI、ASIC
及APRA等各方面获取了大约100万份的资料及电子拷贝、4300万份资料的储存磁带和超过10700个电子邮箱的备份。由这些资料连同2803份调查委员会内部撰写的资料组成了整个数据查询系统。各方可以查阅以前的文件,但在此之前要回答调查委员会的质询。
当然,在材料收集过程中也碰到许多困难,如许多文件只有电子版本,没有原来的硬拷贝等。但总的来说,资料的收集工作是成功的,为以后的进一步调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同各方的关系
l清算人
在调查的整个过程中,调查委员会的成员始终保持与临时清算人TonyMcGrath、其所在公司的其他成员及代理律师有广泛的交流。同时,根据2001 年11月5日新南威尔士高等法院的要求,清算人应该配合调查委员会的工作。当然,调查委员会也注意到,由于清算人是代表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权益,在取证时要加以判别和筛选。
lASIC和APRA
同ASIC和APRA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是调查委员会一贯的做法。根据皇家调查委员会法及其他法律要求,个人或组织有义务向调查委员会通报相关证据及信息。修改后的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委员会法(2001)允许ASIC自动向调查委员会提供信息。另外,修改后的澳大利亚谨慎性监管法(1988)规定,调查委员会可以得到原先被该法第56条所禁止提供的同HIH相关的材料。
为避免调查工作的重复,调查委员会于2001年11月与ASIC签订了合作协议。在协议中规定了合作安排、交换信息和联络会议,从而使调查委员会同 ASIC各自的调查都更为迅速和有效。比如,在调查HIH位于美国的分公司时,由于有ASIC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关系,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关系为调查提供了相当的便利,实际等于扩展了调查委员会的调查范围和权限。
4.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澳洲法律规定,当事人拥有可以拒绝提供自证
其罪或自曝其罪的证据的基本权利。但根据2001年修正的皇家调查委员会法(1902)第6条规定,在调查委员会调查过程中,这一权力被部分取消了,这是为了让调查委员会更好的行使其调查的权力。由于只是部分权力的取消,法律实际上还是赋予了当事人在受到攻击和面临不利的调查过程中可以不自证其罪或自曝其罪的权利。从此可以看出,澳洲立法机构希望借助这些变化在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进行更有效调查之间寻找到最佳的平衡点。
5.听证
这是整个调查工作中最为重要和繁琐的部分。在公开听证过程中共有126名证人作证,另有75人由于调查委员会认为其不必做口头上的证词而只做了书面证词。各方当事人有权通过调查委员会对只做书面证词的证人进行询问,但这些询问必须得到批准。
令人遗憾的是,由于超出了调查委员会的权限,有些来自海外的证人并没有协助调查委员会的工作,如在英国和美国的HIH的分公司和子公司中某些重要证人拒绝作证。
(1)听证的程序
a)书面证词
委员会希望大多数作证的证人在接受询问之前先作书面证词。这些证词将送到那些利益将受到证词影响的组织和个人那里。这样做的目的有两个: 1、使作证过程更为高效。2、让相关利益的组织和个人在此之前得到通知。本来计划是在作证之前14天递交书面证词,但事实上不可避免的,这一要求并没有被完全达到。证人的证词通过法庭的记录书系统(courtbasesystem)传递给各个当事人。
b)听取证词
根据委员会听证的过程安排及调查的特性,所有的证人将由助理律师来安排作证。但是,律师并没有参与到全部的重要证据的取证过程中。因为如果某个律师与案件当事人有联系并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同时证词中将牵涉到这一当事人,这个律师将不进入这一取证过程。如何事先了解这些联系是源于对现行提供的书面证词的调查。
在听取证词的过程中,首先由律师来询问证词,然后其他当事人可以进行交叉求证。在某些情况下,律师可以再次询问证人。有一部分证人并未提供书面证词,而只由其代理律师来接受询问,这样做得到的证词将不够充分。
a)交叉求证
交叉求证是指关于同一事件由不同当事人提供证词,相互比较之后判断证词的真伪。这样做有利于提高证据的准确性。
(2)材料的管理
为了保存大量的证据和证词,调查委员会采取了建立法庭记录书系统来储存材料。这是内部工作的数据库,大约储存了有160万页的材料。
(3)当事人、公众及媒体
调查委员会将及时向公众发布调查的信息,公众能够在调查委员会的网站上找到证人名单、证词、发布的文件和影印件。在听证所,当事人及其代表可以通过网络查阅法庭记录书数据库和实时的影印材料。媒体可以记录作证的声音文件。除非在公开听证日,一般情况下不能录像或拍照。
(4)助理律师
在每个调查之前,助理律师首先会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查,制定听证时的问题,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确定对当事人调查的范围,收集相关资料并对证人初步的调查,提出可能问询的特定事件,这些工作给正式的听证调查带来了大量的便利,提高了效率。当然,助理律师只是确定问题并不提供答案或轻易下判断,这样可以对证据采取不同的审视方法和角度,而不受先入为主的观点的影响。
(5)背景材料
在调查委员会的网站上,公布了一些背景材料,便于公众和当事人对整个事件的了解,其中包括:HIH公司的背景材料;重要事件的列表;各种非寿险险种的介绍;澳大利亚关于非寿险的法律;对非寿险公司的税务和其它收费;公司法中关于董事的责任;非寿险公司的业务和财务报告;再保险的法规;非寿险公司的准备金;对非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评估等等。
(6)证人及材料的调查顺序
整个听证过程是从HIH在澳洲的清算人TonyMcGrath开始的。之后是HIH在英国的临时清算人TomRiddell及KPMG在英国的合伙人、精算师RichardWilkinson。由于此前RichardWilkinson已经向TomRiddell和TonyMcGrath提供了HIH的赔款准备金及其他精算问题的分析报告,调查委员会向其询问了对相关问题的看法。
此后作证的是APRA的调查员、DeloitteToucheTohmatsu的合伙人DavidLombe。在2001年9月他向APRA提供的一份初步的关于破产原因的调查报告,2001年10月这份报告被提供给调查委员会。
回复删除由于时间限制,调查委员会有针对性地从两个地方开始着手材料方面的调查。一个是Ernst&Young在2000年末和2001年作出的关于对 HIH财务能力的评论报告;另一个是在HIH收购FAI之前两公司的再保险合同。接着,调查委员会分别从几个方面调查HIH的破产前所存在的问题。其中包括:破产前交易的财务和精算问题、管理部门的问题(包括董事、经理和外部顾问)。对于安达信在HIH收购FAI时所作的评估,调查委员会也投入了特别的关注。
最后是关于监管法律环境,调查委员会分别调查了APRA的专家及雇员、ASIC的雇员、新南威尔士州的机动车辆事故管理单位的雇员、昆士兰的机动车辆事故保险委员会以及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
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及会计改革的有关情况
回复删除财政部会计司 高一斌 郜进兴/摘自财政部
2004年2月7日至27日,我们赴澳大利亚就该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及会计改革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考察。考察期间,听取了澳大利亚会计师公会、会计准则委员会、证券和投资管理委员会、维多利亚州审计署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介绍,并访问了德勤·墨尔本会计师事务所、伯德豪·墨尔本会计师事务所,就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控制等问题交换了意见和看法。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澳大利亚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和深化会计改革的主要做法
继美国“安然”事件之后,澳大利亚国内也发生了HIH事件(澳大利亚一个大的保险公司因假账丑闻曝光后破产),这对澳大利亚资本市场造成很大冲击。在此背景下,澳大利亚议会、政府、会计职业团体、会计师事务所等纷纷采取措施,着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一)加强会计法制建设,制定《公司法经济改革草案》,进一步强化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
为了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和审计独立性,重塑投资者信心,促进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003年,澳大利亚联邦议会制定了《公司法经济改革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原《公司法》、《证券和投资管理委员会法》中涉及会计、审计监管的内容作了修订、补充和完善。《草案》主要内容如下:
1. 对注册会计师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提出新要求。《草案》规定,注册会计师要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除符合一般审计业务资格要求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证券和投资管理委员指定机构提供的学习经历。无论何种学习经历,均要求曾经学习会计不少于3年,学习商业法律不少于2年。
(2)在最近5年中,有3年以上从事审计业务的经历和1年以上从事审计复核工作的经历。以上经历需经雇主签字确认,并附有对其实际工作能力的评语。
(3)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需保证至少3年一次向证券和投资管理委员会提供个人执业情况报告,证明自己一直从事审计工作。如果注册会计师连续5年没有从事审计业务,证券和投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其上市公司审计资格。
(4)没有犯罪记录。
(5)成为澳大利亚最大的3个会计职业团体(澳大利亚会计师公会、澳大利亚特许会计师协会、全国会计师协会)之一的会员。
2.对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作出严格规定。《草案》规定,不仅上市公司需要公开披露财务信息,拥有雇员超过15人的非上市公司也要公开披露财务信息,并接受在证券和投资管理委员会注册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草案》还要求有关公司在公开披露的信息中公布注册会计师为其提供非审计服务而获取的收入情况。
3.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系作出调整和充实,明确职责分工,整合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水平。
(1)赋予证券和投资管理委员会(ASIC)更大的监管职权。证券和投资管理委员会是根据1989年制定的《证券和投资管理委员会法》建立的,专司对大型企业和证券行业的监管职责。该委员会设有3名全职主席,均由国库部长任命,现拥有雇员1300多名。委员会经费源于联邦政府预算。根据《草案》规定,该委员会的职能将从传统的对大型企业和证券行业的监管拓展到以下3方面:一是负责起草有关公司和金融服务方面的法律,保护投资者、消费者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二是采取措施促进企业提供真实信息,增强投资者信心;三是保障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据我们了解的情况,该委员会监管的对象已延伸至金融市场、各类公司及从事会计、税收、投资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等。
(2)拓展了财务报告委员会(FRC)职能。财务报告委员会也是依据《证券和投资管理委员会法》成立的,其基本职责是监督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制定程序,确保准则制订独立、客观、公正。委员会主席亦由国库部长任命。根据《草案》规定,该委员会将履行以下职能:第一, 对会计准则的制定工作等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任命会计准则委员会成员、制定会计准则建设战略规划、拟订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具体方案、评价会计准则使用效果等。第二, 对审计准则的制定工作等进行监督和管理。管理方式及内容与前类似。第三, 检查审计独立性的落实情况,包括: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独立性规定情况;注册会计师按证券和投资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改正错误做法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改正错误做法过程中发挥作用情况;会计职业团体对违规会员的调查和惩诫情况等。第四, 检查各类公司执行有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况。第五,有权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规定时间内向财务报告委员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值得指出的是,虽然财务报告委员会的职能有所拓展,但据我们了解,它的一些职能,主要是第三、四、五项职能更多的只是一种象征意义,其实际运作和发展方向仍有待于进一步观察。
(3)改组审计师和清算师惩诫委员会(CALDB)。审计师和清算师惩诫委员会隶属于国库部,专门负责对违法执业人员实施调查和取证。根据《草案》规定,改组后的审计师和清算师惩诫委员会由14人组成,其中主席和一个副主席各1人,由国库部长任命;会计职业团体代表6人,由特许会计师公会(ICAA)和澳大利亚会计师公会(CPA Australia)各推荐3名审计师;工商企业界代表6人。根据规定,证券和投资管理委员会、财务报告委员会应将涉嫌违法案件移交审计师和清算师惩诫委员会调查、取证,调查完毕后,由惩诫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由证券和投资管理委员会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处罚种类包括撤销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吊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罚款等。
在实施调查、取证过程中,惩诫委员会将视案件复杂程度决定组成由5人调查组或3人调查组。在对复杂案件组成的5人调查组中,包括惩诫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1人,会计职业团体代表2人,企业界代表2人;在对一般案件组成的3人调查组中,包括主席或副主席1人,会计职业团体代表1人,企业界代表1人。上述人员均为惩诫委员会成员。
(4)调整会计、审计准则委员会的设置。会计、审计准则委员会以前都从属于会计研究基金会,属纯民间性质,完全接受社会捐资从事研究工作。出于提高法律地位和权威性的考虑,会计、审计准则委员会相继调整到财务报告委员会名下。两个委员会的主席均由国库部长任命,委员由财务报告委员主席任命。会计准则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审计准则,二者在业务上均接受财务报告委员会的指导,在经费上均接受(但不局限于)财务报告委员会的资助,但仍强调自身工作的独立性。比如,会计、审计准则的立项、讨论、修订等,均由两个委员会自主决定。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在澳大利亚自2005年起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后,会计准则委员会肩负的准则制定任务将大大缩减,其工作重心的转移值得关注。
(5)组建财务报告小组(FRP)。财务报告小组隶属证券和投资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协调监管部门与当事人之间在技术问题上的意见分歧。该小组主席由国库部长任命,成员来自会计、审计、企业管理和法律服务领域,每届任期5年。当证券和投资管理委员会与审计师之间在会计处理方法的运用等具体技术问题上(不涉及违法问题)产生争议时,财务报告小组由主席任命1个与当事人双方保持独立的3人小组进行调查、调解,并在60天内作出裁决。争议双方不服裁决的,可以上诉法庭。财务报告小组实际上是一个调解机构,目的是促进争议双方在技术问题上达成共识,它本身不具有处罚权,但对保护审计师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现将《草案》内容中涉及的有关机构及相互之间的关系用图例表示如下,供参考。
国库部
移交案件
证券和投资
管理委员会
财务报告
小组
财务报告
委员会
审计师和清算师
惩诫委员会
移交案件
反馈调查取证情况
会计准则委员会
审计准则
委员会
4. 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要求更加严格。《草案》围绕提高注册会计师独立性作出以下几方面改进: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违反审计独立性的标准。根据《草案》规定,如果某注册会计师在其客户中持有股份,或从其客户处取得了非正常服务收益,或其配偶在客户单位工作等,则该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必须回避。二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对恪守独立性作出承诺和声明。具体地,注册会计师要向被审计单位董事会呈送《独立审计声明》,承诺在审计过程中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注册会计师要在《声明》上签名。三是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要在维护本所注册会计师独立性方面负起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违反独立性,不仅其本人要受到处罚,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接受相应处罚。四是对主审注册会计师实行定期强制轮换。《草案》规定,主审注册会计师连续审计同一家公司不能超过5年。五是规定主审注册会计师必须出席被审计单位年度股东大会,并接受质询。六是加强了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来源的监控。当某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入的10%以上来自某一客户时,该客户将被列为证券和投资管理委员会的重点监管对象。七是将审计工作底稿的保存时间由5年延长至7年。八是要求新设立的公司须在成立之后1个月内由董事会选定1家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鉴证服务,减少随意性。九是规定公司财务总监和总经理要在本公司财务报告上签名,并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以利于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据介绍,《草案》就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提出的上述各方面举措在澳大利亚引起了强烈反响和广泛关注。至我们考察期间,《草案》涉及的内容有的仍在澳议会作进一步讨论,有的已通过其他形式先行实施。
(二)加强会计职业团体自身建设,推动会计职业团体在管理、服务会员的同时实现自身的快速发展,并在二者之间保持良性循环。
澳大利亚现有3个较大的全国性会计职业团体。最大的是澳大利亚会计师公会,创建于1886年,现有会员10.3万名。澳大利亚会计师公会的会员分布比较广泛,既有注册会计师,也有政府及非营利组织、公共部门和企业的财会人员,还有从事破产清算、个人理财、养老保险、代理记账、代理纳税的专业人员。从会员行业分布看,工商企业界占43%,公共部门占23%,学术界占19%,政府及非营利组织占12%,其他方面占3%;从会员地域分布看,国内会员约8万人,亚洲会员约1.9 万人(其中中国香港8000人,马来西亚5000人,中国大陆300人,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地5700人),另在英国、新西兰等地有约4000人。[1]澳大利亚会计师公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受《公司法》约束。公会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由15名董事组成,分别来自澳国内的6个州、2个直辖区以及马来西亚和中国香港的分会。位居第二的是澳大利亚特许会计师协会,现有会员4万余人,大多是从事审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排行第三的是全国会计师协会,现有会员1万余人,主要由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人员组成。
澳大利亚会计职业团体在发展过程中,十分重视会员管理和会员服务,这既是各职业团体相互竞争、相互促进的结果,也为提升澳大利亚会计职业的整体水平奠定了良好基础。下面以澳大利亚会计师公会为例作一介绍。
1. 对会员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管理。
(1)严格资格准入。根据公会章程,要成为澳大利亚会计师公会会员,起码要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本科生毕业后,可申请成为助理注册会计师(这部分人员占会员总数的37%);担任助理注册会计师3年以上并通过考试和“师带徒式”的培训后,方可成为注册会计师(这部分人员占会员总数的51%)。注册会计师考试由6门研究生课程组成,其中,财务报告和会计实务、公司治理结构与受托责任、企业战略和组织领导等3门课程为必考科目(须在5年内完成)。如果申请人是在校学生,也可在公会指定学校完成这6门课程。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具有以下特点:以研究生课程为主、学科覆盖广泛、得到实务界认可,并定期对考试科目进行更新。“师带徒式”培训是指,助理注册会计师在3年以上“实习”期间,要选择1名注册会计师担任自己的“师傅”,师傅有义务向“徒弟”传授开展审计、报税、处理破产等业务的方法、程序和经验。徒弟3年届满“出师”时,师傅要写出评语,证明徒弟是否具备了注册会计师应有的执业能力。担任注册会计师15年以上的,可成为资深注册会计师,即专家级注册会计师(这部分人员占会员总数的12%)。据介绍,严格的会员准入和晋升制度大大提高了澳大利亚会计师公会的权威性、认可度和吸引力,在过去10余年间,公会会员迅速翻番,进一步巩固了澳洲第一的领先地位。[2]
(2)重视质量审核。澳大利亚会计师公会十分重视本会会员的执业质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质量审核制度。质量审核制度由4个程序组成:
首先,由质量审核部制定审核政策、确定审核规模、挑选审核对象。目前,澳大利亚会计师公会的质量审核规模基本上稳定在5年内审核5000名注册会计师的水平(年均1000名,但不绝对均衡)。在确定具体审核对象时,要综合考虑会员的业务能力、地区分布、以前年度被审核次数及会员客户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和风险程度等。
其次,挑选审核员。审核员须是具有上市公司审计资格并公开执业2年以上的会员。在同等条件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可优先被选择为审核员。澳大利亚会计师公会每年选择100名审核员组成质量审核委员会,分3批(3月、6月和10月各1批)对审核对象进行审核。
第三,实施审核。审核对象可从100名审核员中选择1人审核自己,并应就审核时间、审核范围、审核程序、审核费用等问题与审核员达成书面协议。审核员在审核过程中,可向被审核对象的客户单位了解有关情况,但应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审核结束后,审核员要与被审核对象进行沟通,并向质量审核委员会提交审核报告,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处理意见通常有3种,即通过审查、基本通过审查和尚需进一步审查。如果会员拒绝接受进一步审查,将受到公会惩诫委员会调查。
第四,组织复核。质量审核部将组织专家对审核报告进行再审核,据悉,每年约有15%的审核报告被退回审核委员会,要求重新进行审核。
(3)强化内部惩诫。澳大利亚会计师公会设立专门的惩诫委员会,负责督促会员执行公司法、税法、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和公会章程等,并对违规会员进行内部处罚。公会对违规行为的追溯期没有时间限制。[3]公会章程确认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几类:触犯联邦或州的法律;违反公会章程;违反会计、审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会计、审计准则;缺乏诚信和职业道德;无法胜任工作;以非法手段进入公会。惩诫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方式是接受和处理投诉。在过去已接受的投诉中,大致可分为以下3类:一类是证券和投资管理委员会、税务局等政府监管部门转来的案件[4];一类是客户的投诉;一类是公会会员的投诉。从投拆手段看,主要是电话投诉和书面投诉。据统计,自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电话投诉中,有33%的与缺乏职业关注有关,25%的涉及收费争议,14%的被指缺乏独立性,9%的属于“炒鱿鱼,接下家”问题,另有19%针对其他方面的问题;在书面投诉中,有23%与缺乏职业关注有关,16%与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问题有关,11%与质量审核有关,10%与上市公司审计问题有关,另有40%涉及其他方方面面的问题。一般地,惩诫委员会将对下列3类投诉作出不予受理或暂不受理的决定:一是涉及商业利益冲突的投诉,如在审计收费、审计时间等方面的争议;二是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投诉,要等法院最后判决后,公会才介入,并按公会惩诫程序给予处罚;三是政府监管部门正在处理的投诉,要等监管部门最后裁决后,公会才介入,并按公会惩诫程序给予处罚。惩诫委员会在对会员执业行为进行充分调查并获取有力证据后,可对会员予以处罚,处罚种类包括警告、限制使用公会设施(图书馆、网络等)、要求接受额外培训、罚款(最高10万澳元)、降低会员等级、进行公开谴责(在会刊上)、暂停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等。
2.为会员提供周到服务和高质量培训。
(1)尽心尽力为会员服务。澳大利亚会计师公会认为,会员是公会生存、发展的根本,对会员的服务工作,是公会压倒一切的中心工作。为此,做了大量全面、细致的基础性工作:
一是注重因材施教。针对不同层次会员的不同特点,制定了各具特色、针对性强的培训计划。
二是尽力推介会员。建立并完善了会员档案,并在公会网站中公开发布,方便客户了解会员情况,作出相应选择。
三是重视创造便利条件。比如,建立了电子图书馆,授予每位会员1个操作密码。此举使每位会员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进入电子图书馆查阅资料,方便了工作,提高了效率。
四是关注会员需求。经常以问卷形式开展调查,了解会员需求,听取建议和意见。
五是注意解决会员的实际困难。对边远地区或境外会员,在考试、培训等方面强调通过网络形式采取灵活措施予以处理,但并不降低质量要求。
六是跟踪会员发展动态,及时提供服务。当某一地区,尤其是境外地区的会员达到150人时,立即在当地组建1个办公室,并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2)扎扎实实抓好职业道德建设。制定了职业操守准则,要求会员维护公众利益,保持客观独立,遵守执业准则,增强竞争能力,维护职业形象,保守商业秘密。公会还组织编写了大量案例,定期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
(三)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经营管理,促进会计师事务所提高执业质量,壮大发展规模。
在澳培训期间,我们有意识地接触了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力求通过面对面的交流与实地观摩,了解、掌握澳大利亚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之道。在所接触的会计师事务所中,既有德勤、伯德豪会计师事务所这样的“庞然大物”[5],也有一些名不见经传的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但无论规模大小,都把以质量求生存、求发展作为永恒的主题。
以德勤·墨尔本会计师事务所为例。
经过多年摸索,德勤·墨尔本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了层次清晰、组织严密的质量复核体系,这一体系的规范运作构成了事务所开展经营管理的主线,并为其提供高质量的“产品”——执业报告奠定了坚实基础。该质量复核体系的结构层次和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层次是质量保证审核,由审计主管对审计项目的审计计划、审计结论和初步审计报告进行审核。
第二层次是职业标准审核,由一个独立于该审计项目的专业人员对审计人员执行审计准则和相关法规情况进行审核。
第三层次是技术审核,由事务所组成技术审核小组对客户公开披露的信息(含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审计师建议、非标准审计报告进行审核。
第四层次是全球同业互查,由德勤国际总部组成同业互查小组,在全球范围内对德勤各地区合伙所进行交叉检查。德勤全球互查每两年进行一次,检查对象拓展到审计合伙人和客户主管。当然,我们也注意到,为降低检查成本,全球互查实际上也遵循就近、方便的原则,比如,对德勤·墨尔本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基本上是由在澳大利亚境内的其余11家德勤合伙所之一进行的。
在与澳大利亚会计师事务所接触过程中,我们还专门了解了在澳开办会计师事务所的办事程序和准备过程。比如,要设立一家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需先到证券和投资管理委员会、税务局等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执业资格后,还需紧锣密鼓地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是购买各种管理型“软件包”,如客户管理系统等,用于记载客户资料及为客户提供服务情况。二是建立人工成本核算系统,用于核算工作人员工资。在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的工资是计时工资,工资标准视注册会计师的“级别”和业务类型而定。比如,一般地,合伙人每小时收费130澳元[6],注册会计师每小时收费125澳元,税务申报师每小时收费75澳元,代理记帐每小时收费50澳元。据介绍,澳大利亚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分配基本上是“3个1/3”,即:1/3用于发工资,1/3用于其他各项管理费用,1/3为合伙人收益。三是建立纳税申报系统。四是建立财产保全系统,详细登记事务所购置资产、租赁设备情况;五是制定各种标准格式文本,如审计工作底稿式样、审计报告式样等。这些工作虽然繁琐,但对事务所加强内部管理十分有益。
(四)积极推进会计国际协调,维护本国经济利益。
1.澳大利亚对会计国际协调的基本认识。
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会计国际协调有利有弊。
就“利”而言:一是降低了本国会计标准的制定成本;二是促进了资本的国际流动;三是减少了跨国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成本;四是增强了财务报告的可比性;五是减少了与美国和欧盟国家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
就 “弊”而言:一是增加了遵循成本,主要是培训费用。二是失去了会计准则的制定权,本国的声音越来越小。三是国际协调并未完全解决会计标准的统一性问题,比如,在澳大利亚,企业会计标准与政府会计标准是统一的,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本上偏重于企业会计标准,导致澳大利亚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后,仍存在政府会计标准的协调问题。四是部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如股票期权、商誉、无形资产、金融工具、资产减值等与本国准则存在较大差异,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将对本国企业利润水平产生显著影响,需要多做解释、说服工作,以取得公司董事会的理解和支持。五是在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当年,会大大加重企业的负担,因为企业不仅要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当年的财务报告,还要对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按照新准则进行追溯调整,以形成可比较的会计数据。
在从2005年起全面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企业财务报告大局已定的情况下,澳大利亚会计职业团体纷纷采取措施,促使新旧准则衔接工作顺利进行。一方面,加大培训力度,增加培训时间,使注册会计师和企业会计人员在较短时间内熟悉、掌握新旧准则的主要区别,便于操作;另一方面,扩大宣传,强化服务,组织专家将涉及到的每一项准则的主要变化、实施办法缩写在一张卡片上,免费发放给会员和客户单位;同时,制作了光盘,便于学习和查阅。
2.澳大利亚参与会计国际协调的基本方式。
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会计国际协调主要有3种方式:第一种,完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即原封不动,照抄照搬;第二种,根据本国法律要求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作出适当修改,并使之成为本国会计准则;第三种,是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即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标准,结合本国法律、制度规定予以适度调整,同时,保留本国特有的准则项目。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其属于第二种情况。
在参与会计国际协调的过程中,澳大利亚始终恪守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严格遵守本国法律,对本国法律已作出明确要求的经济业务事项,拟通过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础上增加一些段落或条款的形式来表述,以与法律要求保持一致;二是注意继承和发扬本国会计准则的特色和优势,比如,在对某些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时,增加了一些针对公共部门和非营利组织的条款;[7]三是尽量减少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四是关注表外信息披露,增加表外信息披露的比重;五是对每项准则都提供指南,便于理解和操作。
3.澳大利亚推进会计国际协调的主要做法。
(1)在国内依法办事,稳步推进。根据澳大利亚法律规定,所有会计准则,须经议会讨论通过后才具有法律效力。这就意味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本身在澳大利亚并没有法律效力,要想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变为澳大利亚本国会计准则,必须履行法律程序。为此,澳大利亚采用“换汤不换药”的方式予以解决,即: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号,相应更换为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号,并明确该准则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据悉,澳大利亚目前已完成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本国化的所有法律程序,自2005年1月1日起,澳企业将全面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披露财务信息。
(2)在国际上渗透力量,施加影响。主要途径有:一是派人参加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在准则制定全过程中发表意见,发挥影响。据了解,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及其技术人员中,来自澳大利亚的专业人士不在少数,这在客观上形成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能够更多地倾听澳大利亚人的声音的局面。二是向国际会计组织捐款,通过经济援助取得准则制定上的主动地位或有利位置。
(五)重视对政府及非营利组织的审计,维护公共利益。
根据1994年制定的《审计法》,澳大利亚审计总署对议会负责,在议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审计监督。审计总署的审计对象包括:联邦政府;州政府;州以下各级地方政府;法定企业,主要是指收费标准仅能补偿生产经营成本的企业,如水、电、煤气企业;私人投资的公共设施项目,如收费公路等。被审计单位通常被要求提供3张报表,即财务状况表、财务业绩表和现金流量表。值得注意的是,澳大利亚政府及非营利组织均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编制财务报表,主要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标准与企业会计准则保持一致[8]。
审计总署在对公共部门进行审计时,主要关注下面两方面情况:一是财务状况和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二是资金运用的效果和效率。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总署要出具审计报告和评价意见。在资金运用效绩评价方面,重点突出:1.资金使用情况,即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是否出现资金损失浪费现象;2.取得的社会效果,即会计主体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是否满足了社会的迫切需要;3.实施效率,即在一定的预算资金规模下,会计主体提供的公共产品在质量和数量上是否达到预先设计水平;4.遵守国家法律制度情况。如果会计主体遵循了会计准则,但违反了其他法律,如环境保护法等,也要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维多利亚州审计署认为,政府审计工作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改革创新。下一步改革的重点,一是要求政府部门逐步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规定编制政府财务报告,增强可比性;二是进一步完善公共部门《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加强对单位内部控制情况的审计;三是创新审计方式,更多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审计任务。目前,维多利亚州审计署有130名工作人员,但需审计540多个公共部门,为解决事多人少的现实困难,该州70%的审计工作委托给会计师事务所完成。
二、几点体会
通过学习培训和参观访问,我们对澳大利亚会计、审计行业的现状,特别是近年来采取的改革措施有了较全面、深入的了解。合理借鉴澳大利亚深化会计改革、加强会计监管的做法和经验,对推动我国会计事业和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一)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并行不悖,相辅相成。在澳大利亚,以证券和投资管理委员会为主的行政监管与以会计职业团体为主的行业自律管理之间的关系不是孰强孰弱、孰重孰轻,而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行政监管主要管资格、管处罚,一“进”一“出”,体现为事前注册批准、事后问责查处;行业自律主要管行规、管内部惩诫,体现为事中执业质量审核。二者既泾渭分明,又相互联系,形成了运转协调、工作高效的监管体系。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正朝着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迈进,但行政监管中的多头监管、重复监管与行业自律中的习惯思维和准行政色彩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监管质量和效率与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期望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如何整合行政监管力量,如何进一步理顺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的关系,尚需深入研究和思考,并在改革中逐步完善。
(二)会计职业团体视会员为根本,以会员为中心开展工作。澳大利亚会计职业团体是依据《公司法》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最大的资源、最强的经济增长点是会员。会员人数的多寡、信誉的高低直接决定公司的经济效益和发展态势。因此,澳大利亚会计职业团体纷纷推出各种举措,帮助会员提高执业质量、规避执业风险。澳大利亚会计师公会负责人坦承,在几大会计职业团体相互竞争的环境中,赢得会员,就是赢得机遇,赢得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入,我国会计职业团体在角色定位、思维方式、管理理念和工作作风等方面应当不断改进,不断完善。
(三)改革要推进,法制需先行。无论是提出加强会计、审计监管的新思路,还是为在2005年全面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铺平道路,澳大利亚都适时启动法律程序,以法律手段推动改革,保证实现既定目标。在民主、法制日益发展的新形势下,注重把在实践中经受检验、被实践证明是科学、合理、可行的做法和经验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更好地指导实践,不失为一种有效手段。
(四)始终把维护公众利益作为会计管理的重中之重。澳大利亚之所以对会计、审计监管体系作出一系列重大调整,基本的出发点,是要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资本市场正常秩序,从而维护好、发展好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澳大利亚高度重视对公共部门的审计,也是要维护公共资金安全,提高公共资金使用效益,避免公众利益受到损害。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财经纪律松弛、会计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难免有所体现,甚至有所反复,但只要我们坚定信心,坚持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己任,多管齐下,齐抓共管,会计秩序一定会实现根本性好转。
(五)未雨绸缪,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会计国际化的各项准备工作。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会计国际化已是大势所趋、潮流所向。事实表明,尽管澳大利亚为从2005年1月1日起全面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作了大量前期工作,但会计准则委员会、企业董事会、企业财会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仍反映时间紧急,任务繁重,一些工作还比较被动。我们既要认真吸收澳大利亚好的经验,也要深刻汲取其教训,兴利除弊,早做准备,积极试点,做好宣传,实现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平稳过渡。
(六)重视诚信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考察期间,一个非常强烈的感受是,会计职业是诚信职业,资本主义国家同样重视诚信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在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许多管理措施看起来有些“幼稚”:比如,在“师带徒式”培训中,证明徒弟已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能力的仅是师傅的一纸评语,但几乎没有人投机取巧凭空捏造评语,也没有人胆大妄为随意签发评语;又如,被会计师公会确定的被审核对象可以自己选择审核员,审核时间、方式、费用等也都由自己与审核员商定,但同样几乎没有人企图舞弊,或者串通舞弊。我们考虑,除了严密的配套监管措施,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注册会计师视诚实、信用、声誉为生命,这使他们能够严守职业道德,规规矩矩做事。我们认为,在“安然”等一系列财务舞弊案件中暴露的少数注册会计师的道德沦丧,不应被看作注册会计师群体的道德缺失。继续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并构筑可监督检查、便于衡量和评价的保证机制,对营造客观公正、依法理财的执业环境大有裨益。
二00五年
[1] 可以看出,除澳大利亚本国外,亚洲国家是澳大利亚会计师公会发展会员最多的地区,且这一趋势在逐步增强。
[2] 澳大利亚会计师公会教育总监称,过去,公会对入会会员没有大学本科学历以上的规定,导致会员水平参差不齐,影响了公会的整体形象;现在,学历要求和晋升制度严了,门槛高了,公会的权威性反而凸显出来,会员数量和社会影响力大幅上升。
[3]澳大利亚有关法律规定,对注册会计师违规行为的追溯期为7年。可见,公会对会员违规行为的追溯期要求更为严格,但这一点已在公会章程中明确,入会会员也认可了这一规定。
[4] 这些案件一般只涉及违规问题。如果涉及违法问题,将被转送到前文所述的审计师和清算师惩诫委员会。
[5]以德勤为例。作为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德勤会计公司目前在125个国家和地区拥有合伙所,雇员达8.2万多人,其中在澳大利亚有12个合伙所,雇员有2400人。
[6] 根据目前汇率,1澳元约合人民币5.7元。
[7] 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主席表示,对国际上尚没有统一规范,但澳大利亚已经制定的一些准则,如政府及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澳大利亚将继续保持。他认为,一旦这些准则被广泛采用和认可,也就成为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8] 事实上,如前所述,澳大利亚企业、政府及非营利组织均遵循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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